公告日期:2025-10-13
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38878 证券简称:诺安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深圳市诺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3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诺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诺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诺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告编号:2025-040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批准后于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原则上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现金管理,但须依据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投资产品应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告编号:2025-040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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