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关于对河南酒便利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二次问询函
公司一部年报问询函【2025】第 277 号
河南酒便利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酒便利)董事会、光大证券:
根据你方关于我部问询函(公司一部年报问询函【2025】第 012号)的回复,我部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采购价款结算
报告期内,为减少经营资金流出,你公司调整商品采购方式,大部分白酒的采购由品牌方直采改为向经销商采购。品牌方直采通常采用预付款方式结算,而经销商采购仅需预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通常实销实结或在 30 天-60 天账期内支付。
你公司在前次问询函回复中表示,对品牌方 1 和品牌方 5 的直采
替换为向经销商采购,导致应付账款账面余额增加 4,020.52 万元,预付款项账面余额减少 5,283.70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对品牌方2、品牌方4、品牌方6的预付款项账面余额较上期末分别减少3,379.92万元、1,271.42 万元、361.01 万元,你公司未在前次回复中说明报告期内对上述 3 家品牌方的货款支付金额、存货到货金额,未说明对其预付款项大幅减少的原因。
报告期内,你公司对品牌方 5、品牌方 9 支付货款 6,396.69 万元、
11,509.22 万元,2023 年末对其预付款项账面余额分别为 885.91 万元、193.11 万元,报告期内对上述 2 家供应商的货款支付金额与上年预付
款项结转合计数低于存货到货金额 8,992.75 万元、13,439.05 万元。
请你公司:
(1)说明对主要经销商类供应商的应付账款期后支付情况,是否存在逾期情形;说明向经销商采购与向品牌方直采的价格差异,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如存在,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2)补充列示报告期内对品牌方 2、品牌方 4、品牌方 6 的货款
支付金额、存货到货金额,对其预付款项是否均已按时到货,是否存在合作纠纷导致合同未履行、超期未履行合同且未退还预付款等情形;
(3)说明在对供应商 5、供应商 9 采取预付款方式结算的情况
下,报告期内对其支付货款的金额与上年预付款结转的金额合计数低于存货到货金额的原因及合理性,对上述 2 家供应商采购的存货入账金额、营业成本结转金额是否有误。
请主办券商对公司 2024 年年报的两次问询函回复进行复核,就回复的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报告期内大量新增、关闭门店
报告期内,你公司新增门店 37 家,主要集中在前三季度,关闭门店 45 家,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除杭州门店外,其余地区门店员工人数均较上年同期大幅下滑。
你公司在对前次问询中问题 3 的回复中列示报告期内全国单店平均营业收入为 396 万元,杭州地区单店平均收入为 239 万元,在对问题 1 的回复中,列示报告期内全国单店平均营业收入为 513.51 万
元,杭州地区单店平均收入为 769.70 万元,数据差异较大。
请你公司:
(1)逐家列示报告期内新增门店的员工人数、所在区域、销售金额、存货到货金额、店员薪酬金额、人均销售额、期后销售情况,说明新增门店的销售规模、人员规模、存货规模是否与存量门店存在较大差异;
(2)说明上述关闭的 45 个门店范围是否包含报告期内新设门店,如是,说明相关门店是否存在实际经营业务;说明关闭门店的存货处置方式,门店员工薪酬计算区间与门店营业区间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存在通过新设、关闭门店转移公司资产、输送利益等情形;
(3)说明前次问询回复中 2 处关于单个门店的平均营业收入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是否存在统计口径不一致、计算口径不一致或回复错误的情形。
请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 2025 年 8 月 28 日前将有关说
明材料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监管员和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在公开披露的回复文件中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适宜公开的信息,可向我部申请豁免披露。
特此函告。
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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