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38893 证券简称:绿洲源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江西绿洲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6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绿洲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
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江西绿洲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绿洲源木业股份有限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
资。
金融资产投资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一)对子公司投资;
(二)对合营公司投资;
(三)对联营公司投资;
(四)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投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但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计算。
第八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进行同一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上述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外的投资事项由总经理经总经理会议讨论通过后决定。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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