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38893 证券简称:绿洲源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江西绿洲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6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绿洲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江西绿洲源木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 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2号--提供担保》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江西绿洲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
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公司派出的董事在表决前需取得该批准;公司参股企业其他涉及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派出的董事在表决
前,需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第三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
保,应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公司各层级企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
保,也不得请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六条 公司及其所属控股企业不得为自然人提供任何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
(二)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五)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须经股东会批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低于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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