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38893 证券简称:绿洲源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江西绿洲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6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绿洲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绿洲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 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及《江西绿洲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江西绿洲源木业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
第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电话通知);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会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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