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38893 证券简称:绿洲源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江西绿洲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6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绿洲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绿洲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 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和《江西绿洲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
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
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股东的意见,做
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十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
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利润分配
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十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进行审议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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