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证券代码:838894 证券简称:航建智慧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京航建智慧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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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航
建智慧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经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航建智慧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航建智慧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航建智慧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后,可以不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在审议时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利益出让股东应全部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同意(利益出让股东指:其该次利润分配数额低于其按照持股比例正常分配时所获得收益的股东)
(2) 受益股东应作为关联方就该次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回避(受益股东指:其该次利润分配数额高于其按照持股比例正常分配时所获得收益的股东)。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
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条 公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应当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并由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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