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38894 证券简称:航建智慧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京航建智慧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航
建智慧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经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航建智慧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航建智慧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承诺人等(以下合称“承诺相关方”)及公司的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
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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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
若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履行时限应明确。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
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及承诺相关方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
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或全体股东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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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九条 承诺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规定,相关承诺事项应由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如发现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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