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4 21:10:56 股吧网页版
中宝环保: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8898 证券简称:中宝环保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上海中宝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中宝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中宝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中宝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中宝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为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挂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