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万鸿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
见证意见
2026 年 4 月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万鸿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
见证意见
致:河北万鸿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北万鸿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杨超律师、赵曼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本见证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万鸿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受限于以下前提和假设:
1.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向本所隐瞒任何重要文件,本所审阅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均为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未经任何修改或删节,所有文件的内容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公司及相关主体保证其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印章、签字、日期均是真实有效的,每个文件的签署及递交及其条款和条件都反映了签约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所有已签署文件的各方,均已取得适当的授权签署该等文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向本所做出的所有关于事实之声明均为真实有效。
4.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之目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如公司及相关主体提供任何新的文件或说明,本所保留对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及调整的权利。但是,由于文件未对本所披露而造成本法律意见书有所遗漏或不真实,本所不承担相关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限公司为本项目之目的使用,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7.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制作出具。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河北万鸿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会通知》已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股东会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 点在河北万鸿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闫超先生主持,会议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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