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天行健营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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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天行健营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天行健营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本次指派杨杰群、刘婷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5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23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686号碧澄心屿A-3-701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张盖群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6,397,50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议案》《关于公司预计 202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申请授信及赊销额度暨资产抵押及关联担保议案》《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共计十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天行健营销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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