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05
证券代码:838907 证券简称:利仁科技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3 日审议并通过,自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 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订《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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