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证券代码:838910 证券简称:辽联信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4 月 30 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支付服务费 6581500.00 元,支付违
约金 280400.50 元(计算至 2025 年 2 月 5 日),合计 6861900.50 元,并支付以实
际拖欠服务费数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的标准计算自2025年 2 月 6 日起至拖欠的服务费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57076.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62076.00
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负担 27159.00 元,由被告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4917.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白丽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玉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通辽市科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立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1 月 28 日,原、被告签署服务合作协议,服务范围包括通辽市智
慧园区的应急管理模块、无线设备模块、模块化机房、高位监控、数据整理及接口等,该合同是框架协议。
辽联公司为保障工程的质量,在 2022 年 11 月 30 日向铁塔公司出具项目实
施意向函,经综合考量后辽联公司指定通辽市科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本次约定服务内容的具体实施工作,辽联公司与铁塔公司签订全部施工及服务合同。签署该合同后铁塔公司未就合同建设实际履行及施工具体细节与辽联进行研究确认,且在未达到协议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形下,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辽联已先期支付 200 万元款项。
但铁塔公司未施工服务范围的建设工作,包括安装设备的型号、安装的数量、
设备的上线率、服务的质量及施工要求等。全部工程由科蓝公司实际履行,辽联(辽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通辽市科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9份购销合同,该项目全部由科蓝公司施工及维护。辽联公司按工程进度陆续给付科蓝公司工程款及服务费用。
铁塔公司认为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违背合同约定,未按约定支付节点履行对应付款义务,属于违约,其行为致使原告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658.15 万元,并以合同总价款 1907 万
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标准向原告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自 2023 年
6 月 7 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 8810340.00 元),暂计合计为 1539184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变更第 1 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658.15万元,并以合同总价款 1907 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向原告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自 2023 年 6 月 7 日暂计算至 2024 年 9
月 10 日为 3338765.16 元)。
诉讼理由:
2022 年 11 月 28 日,原、被告签署了《关于辽联(辽宁)信息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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