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公告编号:2025-013
证券代码:838910 证券简称:辽联信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发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的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涉诉情况概述
被告——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658.15 万元,并以合同总价款 1907 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标
准向原告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自 2023 年 6 月 7 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
为 8810340.00 元),暂计合计为 15391840 元;并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025 年 2 月 5 日,铁塔公司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辽市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9 日进行了开庭审理,2025 年 4 月 30 日通辽
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支付服务费 6581500.00 元,支付违
约金 280400.50 元(计算至 2025 年 2 月 5 日),合计 6861900.50 元,并支付以
实际拖欠服务费数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0%的标准计算自
2025 年 2 月 6 日起至拖欠的服务费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57076.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62076.00
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负担 27159.00 元,由被告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4917.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公告编号:2025-013
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提起上诉等。
二、补发情况
由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未能在收到传票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已在主办券商督导后发现并及时改正,现
予以补充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5-012)。
本公司对上述未及时公告情形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本公司将在日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特此公告。
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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