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31
证券代码:838910 证券简称:辽联信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原审被告)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做出的(2025)内 0502 民初 969 号民事判决(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8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公告编号 2025-012)),故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
案件号:(2025)内 05 民终 1852 号。
2025 年 7 月 29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
判决书((2025)内 05 民终 1852 号),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曹玉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丽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通辽市科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立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1 月 28 日,上诉人(辽联公司)与通辽铁塔公司签署服务合作协
议,服务范围包括通辽市智慧园区的应急管理模块、无线设备模块、模块化机房、高位监控、数据整理及接口等,该合同是框架协议。
辽联公司为保障工程的质量,在 2022 年 11 月 30 日向铁塔公司出具项目实
施意向函,经综合考量后辽联公司指定通辽市科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本次约定服务内容的具体实施工作,辽联公司与铁塔公司签订全部施工及服务合同。签署该合同后铁塔公司未就合同建设实际履行及施工具体细节与辽联进行研究确认,且在未达到协议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形下,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辽联已先期支付 200 万元款项。
但铁塔公司未施工服务范围的建设工作,包括安装设备的型号、安装的数量、设备的上线率、服务的质量及施工要求等。全部工程由科蓝公司实际履行,辽联(辽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通辽市科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9份购销合同,该项目全部由科蓝公司施工及维护。辽联公司按工程进度陆续给付科蓝公司工程款及服务费用。
铁塔公司认为其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节点履行对应
付款义务,属于违约。
2025 年 4 月 30 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5)内 0502 民初 969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败诉,需向原告支服务费 6,581,500.00 元和违约金280,400.50 元,合计 6,861,900.50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5)内 0502民初 969 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诉讼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全部有效错误。2022 年 11月 4 日,通辽市数字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通辽市智慧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通辽市智慧园区建设工程项目(第一标段)购销合同》,建设内容:辽联负责软件部署、调试和数据对接、硬件调试安装、完成通辽市智慧园区系统平台部署、调试和上线运行,同时履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进行 3 年的系统运维。后上诉人将上述合
同中的硬件建设、采购、调试安装部分项目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开始陆续与原
审第三人科蓝公司签订了 9 份购销合同。2022 年 11 月原审第三人与上诉人协商,
称被上诉人铁塔公司为增加经营业绩,欲将双方部分项目交由被上诉人铁塔公司负责。上诉人碍于情面,并权衡各种关系,决定将与第三人合同中的高位监控由
被上诉人施工,但考虑铁塔公司为增加业绩,将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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