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8910 证券简称:辽联信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辽联(江
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联(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
信誉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
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担保:
1、与公司存在相互担保关系的法人单位;
2、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
2、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
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
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1、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