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8911 证券简称:木兰股份 主办券商:九州证券
武汉木兰草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目录 第十四章 附则 目录 第十四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管理
目录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章 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章
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秘书以及本章程所确定的其他人员。 并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形。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项情
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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