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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4 18:10:41 股吧网页版
木兰股份:武汉木兰草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8911 证券简称:木兰股份 主办券商:九州证券

武汉木兰草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

订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木兰草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武汉木兰草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武汉木兰草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木兰草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武汉木兰草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予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

本制度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隐名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为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书页审核后予以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定期报告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会计师签字。公司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执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

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八)备查文件目录;

(九)其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及证监会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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