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38915 证券简称:南和移动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南和移动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深圳市南和移动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南和移动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南和移动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五条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 单笔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且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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