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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7 15:34:26 股吧网页版
金舟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38916 证券简称:金舟股份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北京金舟建维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金舟建维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舟建维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等事项,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北京金舟建维消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

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二条公司是否与关联人构成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和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法人。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其他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所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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