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2
证券代码:838917 证券简称:联泰信科 主办券商:国新证券
北京联泰信科铁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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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通过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联泰信科铁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联泰信科铁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三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争议时,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七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的辞职自辞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第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从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以上(含 1%)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有关提名监事候选人的通知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承诺函,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七日前发给公司。股东会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股东代表的监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但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该监事的职务。
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的监事由公司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含补选监事)任期从股东会或职
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之日起至当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终止。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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