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0 18:54:15 股吧网页版
联泰信科:回购股份方案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838917 证券简称:联泰信科 主办券商:国新证券

北京联泰信科铁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方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
份回购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事项尚需
股东会审议。
二、 回购用途及目的
本次回购股份主要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 展,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持续 经营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所回购的股份用于注销 并减少注册资本。
三、 回购方式

本次回购方式为要约方式回购。
四、 回购价格、定价原则及合理性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近期公司股价,确定本次回购价格为1.06元/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前6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日)不存在交易均价。
公司长期无交易,不存在挂牌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安排相关投资者约定
成交,人为“制造”交易均价的情形。

根据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截止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

每股净资产为 1.06 元,本次回购价格上限未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综上所述,本次股份回购定价考虑了每股净资产等因素,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从确定的回购价格上限来
看,本次股份回购定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存在通过“低价”回购排除相关股东参
与回购机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自董事会决议至回购完成期间,如公司存在权益分派等事项,将自权益分派实施之日起,及时调整回购价格。

调整公式为:P=(P0 ﹣V *Q/Q0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回购每股股份的价格上限;V为每股的派息额;Q为扣除已回购股份数的公司股份总额;Q0为回购前公司原股份总额;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回购每股股份的价格上限。
五、 拟回购数量、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15,182,67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不高于24.72%。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预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16,093,632.32 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资金为准,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要约期限届满,若股东同意接受回购要约(以下简称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超出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公司将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不足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公司将全部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

自董事会决议至回购完成期间,如公司存在权益分派等事项,将自权益分派实施之日起,及时调整剩余应回购股份数量。
六、 回购实施期限
(一)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要约期限自要约公告披露的次一交易日起30个自然日。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 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3、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东会决定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股东 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提前届满。

(二)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回购:

1. 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个交易日内;

2.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及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根据拟回购股份数量区间及用途,如本次回购达到数量上限,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为: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