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玉玄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玉玄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玉玄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玉玄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受佛山玉玄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玄宫”或“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贵公司提供或公开披露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有关文件、资料及其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不对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2 日,玉玄宫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5 年 4 月 23 日,玉玄宫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
发布了《佛山玉玄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及会议审议事项和登记方法等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00 在玉玄宫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玉芬女士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 19,016,57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5.08%。上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玉玄宫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和计票;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宣布。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9,016,571 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9,016,571 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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