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远荣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五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4层,邮编:518048
21-24/F,CTSBuilding,No.4011,Shenn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P.C.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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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远荣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远荣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远荣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陈波律师、罗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远荣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深圳远荣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的公
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9:00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第二工业城27栋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海荣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9,313,24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5.36%]。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9年5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8.《关于续聘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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