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金坤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金坤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锦天城”)接受东莞金坤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坤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金坤新材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金坤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金坤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东莞金坤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锦天城律师采取网络视频的见证方式参与了金坤新材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得到了金坤新材的如下保证:一切足以影响锦天城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已向锦天城律师提供;公司在向锦天城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锦天城仅对金坤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锦天城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金坤新材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锦天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所述,在公告通知的会议地点的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亮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经核查,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 11 名,代表股份数39,542,4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4313%,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锦天城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锦天城律师。
经核查,锦天城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召
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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