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38939 证券简称:金坤新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金坤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东莞金坤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金坤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金坤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挂牌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挂牌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挂牌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公司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定向发行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挂牌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应当遵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 资金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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