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38939 证券简称:金坤新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金坤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东莞金坤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金坤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金坤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东莞金坤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权、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
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其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前款所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不满所规定的董事会相应最低限额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五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4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40%以上,且超过 1,2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投资事项未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经理办理。
第六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
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条 公司一般不以自由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但如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严格按照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任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投资事项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已按上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十三条 经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代表公司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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