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15
公告编号:2021-018
证券代码:838941 证券简称:太比雅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1 月 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邱友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沈新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曹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磊、毛明星、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1-018
姓名或名称:刘炳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阳、北京市君商律师事务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3 月,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刘炳义,双方经协商达
成投资意向并签署《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投资 600 万元,其中 300万元为对太比雅公司增资,增资股份为 100 万股,另 300 万元为对刘
炳义的债权投资。原告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分别向两被告转账各 300
万元。被告刘炳义向原告承诺太比雅经营业绩如下:1、太比雅 2016年的经营目标为经审计后的主营业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2、2017 年的经营目标为经审计后的主营业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3、2018 年的经营目标为经审计后的主营业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原告向太比雅投资以后,如出现下述情况,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进行回购:1、太比雅 2016-2018 年实际的主营业务净利润低于经营业绩承诺净利润的 90%;2、太比雅未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 IPO 申请,或未在 2019 年实现 IPO(因
遇到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做出的非市场化决定如 IPO 暂停等政策性因素,相应时间应顺延);3、刘炳义丧失其对太比雅的实际控制人地位;4、基于《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其他回购条款被触发。
2016 年 4 月 1 日,原告成为太比雅公司的董事。2016 年 9 月 7
日刘炳义因个人原因辞去太比雅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原告
于 2018 年 2 月 24 日退出太比雅公司董事会,同时向两被告提出要求
其回购股份并支付回购款。后因股份回购纠纷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
公告编号:2021-018
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太比雅公司向原告回购原告所有的太比雅公司股份,向
原告支付回购款 755 万元(包括投资本金 600 万元即自 2016 年 3 月
16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15 日期间以 600 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0%
计 算 的 利 息 之 和 , 已 扣 除 之 前 支 付 的 100 万 元 利 息 );
2、判令被告太比雅公司向原告支付以 600 万元本金为基数,按 10%
年利率自 2020 年 6 月 16 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期间的利息。
3、判令被告刘炳义对上述被告太比雅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如果原告胜诉,判令由两被告承担并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请求法院退还原告诉讼费用。
(五)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原告邱友红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
请撤诉。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7 月 7 日作出的(2020)京 0108 民初 2067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书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邱友红撤诉。
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邱友红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66050元,减半收取33025元,余额退回原告邱友红。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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