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11
公告编号:2021-037
证券代码:838941 证券简称:太比雅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9 月 3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9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叶继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磊、毛明星、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西中科曙光云计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爱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6 月 15 日,原被告签订《贵港市智慧水务项目软件开发
公告编号:2021-037
及服务合同》,合同价款为 1850 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
工程项目并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完成整体建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
组织验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验收。
2019 年 12 月 27 日,项目经被告组织验收合格通过。完成验收
后,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四期费用,共计 1480 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款项,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 570 万元,其中有 910 万元已经逾期,被告逾期付款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1280 万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计算方式为: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息的四倍计算,为法院方便计算诉
讼费,暂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15 日为 2,190,906.667 元)。
(以上金额共计: 14,990,906.67 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 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截至公告之日,原告尚未收到开庭通知。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积极合法的主张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次诉讼对公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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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情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财务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 备查文件目录
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1)桂 01 知民初 64 号
2、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广西中科曙光云计算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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