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8
公告编号:2024-019
证券代码:838949 证券简称:恒远药业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牡丹江恒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披露。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牡丹江恒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牡丹江恒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牡丹江恒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公告编号:2024-019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年盈利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及其他特殊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告编号:2024-019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第六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及其他特殊事项发生。
第七条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按照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转增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可以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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