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北京道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牡丹江恒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道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牡丹江恒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牡丹江恒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道成(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牡丹江恒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吴立权、董春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恒远药业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牡丹江恒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其他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5 月 7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吕鑫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出席本次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1,142,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98.78%。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进行了点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同意票 51,142,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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