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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1 18:48:40 股吧网页版
恒源科技: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1


公告编号:2026-001

证券代码:838952 证券简称:恒源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赣州市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寻环罚【2026】2号)

收到日期:2026 年 1 月 20 日

生效日期:2026 年 1 月 15 日

作出主体:其他(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赣州市恒源科技股份有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限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4 年 8 月,公司因萃取工序废水管道破裂,相关镉含量超标废水,经酸
溶车间、萃取车间相关雨水管、雨水检查井、厂区雨水沟等排向外环境。公司存在非法排放含镉废水超过规定排放限值三倍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

公告编号:2026-001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2024 年 9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停产整治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关于公司收到停产整治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公司 2024 年 8 月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细化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细化为:一类水污染物,日废水排放量不满 100 吨、3 倍以上、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 60 万≤A<80 万元罚款",鉴于公司超标排放的一类水污染物为总镉,最大超标倍数为 3 倍以上,日废水排放量不满 100 吨,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别企业,经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拾玖万元整(¥790000.00)。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关于公司 2024 年 8 月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已依据 2024年 9 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责令停产整治告知书》(赣寻环责停告 【2024】2 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赣寻环责停【2024】2 号)文件要求完成环保整改并验收通过,涉及项目于 2024 年 11 月恢复生产,具体内容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一期稀土产品钕铁硼废料回收利用业务复产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公司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完成环保整改并复产后,不存在新的环境违法行为,此次行政处罚系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2024年8月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

公告编号:2026-001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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