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4-26
证券代码:838963 证券简称:达实智控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
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
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
供担保,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
(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审批权限及要求: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二)被担保方的资格审查:被担保方需提供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等级不能低于同等规模的企业在相同银行所获得的资信评级;
(三)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以上事项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相关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对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
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
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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