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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4-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达实智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4-26

证券代码:838963 证券简称:达实智控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以及《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制订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若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和定向发行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和定向发行说明书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上述文件中披露。

第十三条 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和定向发行说明书应当加盖公

司公章。

第十四条 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引用证券服

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证券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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