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7
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为天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桃花源路与金霞路交叉口东北150米
邮编:415100电话:0736-7388238
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为天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精为天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接受精为天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精为天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己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精为天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6日在湖南省常德市常德大道2677号精为天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主要议题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均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2,002,7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5.04%。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全部议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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