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27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C&T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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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
目 录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3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8
三、本次收购的相关法律程序......9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10
五、本次收购目的和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10
六、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12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次收购前 24 个月内与公众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情况......12 八、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13
九、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13
十、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13
十一、结论性意见......1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收购人”)委托,担任收购人收购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鑫泰科技”、“公司”、“公众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开展核查工作,对收购人所提供《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称“《收购报告书》”)
内容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宜,于 2019 年 7 月 3 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
务所关于<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新增期间”)新发生的涉及法律方面的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1、收购人的基本信息
新增期间内,华宏科技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5 月 24 日,华宏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2019 年 7 月 10 日,华宏科技就本次经营范围
变更及章程修订办理了工商登记备案。
本次经营范围变更后,华宏科技的经营范围为“新型液压打包机和剪切机、资源再利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海洋工程专用设备、船用配套设备、潜水及水下救捞装备的开发、制造和销售;液压系统用油(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核查,华宏科技为依法设立且其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 002645。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宏科技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收购人最近两年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最近两年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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