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9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9年4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3日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卫华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47,136,6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29%。
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47,136,65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47,136,65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同意股数47,136,65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同意股数47,136,65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47,136,65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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