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38982 证券简称:阳光中科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判决书
(2025)闽 0583 民初 2825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奕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许奕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洪明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许奕川配偶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许光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经理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洪秋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经理许光荣配偶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详见公司 2025 年 3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详见公司 2025 年 3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收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判决书
((2025)闽 0583 民初 2825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偿还兴银南 04 借字第 20220090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8,990,000 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结欠的利息、罚息复利 317,013.4 元,自 2025 年 1 月 24 日起至实际还
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本案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偿还兴银南 04 借字第 20230090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结欠的利息、罚息、复利 285,221.43 元,自 2025 年 1 月 24 日起至
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本案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偿还兴银南 04 借字第 202300900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结欠的利息、罚息复利 284,584.76 元,自 2025 年 1 月 24 日起至实
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本案合同的约定计算);
四、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偿还兴银南 04 借字第 2023009003 号《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1,000,000 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结欠的利息、罚息、复利 126,800.36 元,自 2025 年 1 月 24 日起至实
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本案合同的约定计算);
五、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支付律师费 20000 元;
六、上述债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有权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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