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8984 证券简称:天星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四川天星智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关
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天星智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天星智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
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3.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的范围: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包括但不限于),即视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受托销售;
15.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
措施:
1.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2. 关联方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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