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8
公告编号:2021-049
证券代码:838997 证券简称:恒驱电机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2021 年 1 月 1 日
(二)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 2017 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订后的准则规定,首
次执行该准则应当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
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准则的规定,本公司仅对在首次执
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0 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
目金额,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该准则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
财政部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2019〕21 号,
以下简称“解释第 13 号”),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①关联方的认定
解释第 13 号明确了以下情形构成关联方: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
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此外,解释第 13 号也明确了仅仅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两方或
两方以上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并补充说明了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公告编号:2021-049
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②业务的定义
解释第 13 号完善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同时引入
“集中度测试”选择,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
判断等问题。
本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3 号,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解释
第 13 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
[2019]22 号),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
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该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该规定。
本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规定,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该规定未
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执行《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
会〔2020〕10 号),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进行调整。按照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由
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
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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