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8998 证券简称:双星种业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河北双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双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河北双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双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非经公司依本制度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步审查所有被担保对象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相关责任人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或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由责任人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条 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除前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