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公告编号:2026-022
证券代码:838998 证券简称:双星种业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河北双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 4 月 29 日,河北双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河
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2026)冀 01 执 1002
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26)冀民终 120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负担本案执行费 89230 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振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经销商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6-022
姓名或名称:河北双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继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与新疆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乐丰”)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签订《种子经销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新疆乐丰供应货物(种子),新疆乐丰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公司因新疆乐丰违反合同约定等原因未向其发货,并发函至新疆乐丰解除合同。新疆乐丰认为:公司收到预付款后,拒绝沟通制定供货计划,未向新疆乐丰供应过任何货物且经过多次催告后,仍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故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讼及赔偿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经销商保证金 2,000,000 元、预付款 19,830,000 元(两
项合计 21,830,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9,686,260 元(计算方法:违约金=合同标的额×20%);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预期利益损失 75,664,505 元(计算方法:预期利益损失=预估销售收入-种子采购成本);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200,000 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以上款项合计 107,380,765 元。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内容:1、确认反诉被告违约,自 2024 年 12 月 28 日反诉原告通知之日
起《种子经销合同 2024-2025 年度》解除;2、判决反诉被告的经销保证金 2,000,000元不予返还,归属反诉原告所有;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
9,686,260 元;4、判令反诉被告偿还 2024 年度欠款 2,342,706.4 元,从反诉被告
的合同预付款抵扣;5、判令反诉被告偿还 2024 年度前购入、库存的向日葵种子
公告编号:2026-022
接受反诉原告盘点、真实性核验、质量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种子,反诉被告在
2026 年 5 月 10 日前销售完毕,此后终止销售;对检验不合格的种子,反诉被告
在反诉原告的监督下做灭活处理,不得作为种子销售;6、判令反诉被告在履行全部判决义务的条件下,同反诉原告办理合同预付款结算;7、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一审情况
2025 年 9 月 16 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原告、反诉
被告新疆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双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的案涉《种子经销合同 2024-2025 年度》于 2024 年 12 月 29 日解除;二、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双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付款 19,830,000 元、保证金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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