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证券代码:839005 证券简称:腾盛智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修订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6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上海 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定向增发新股、公司到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其变更方案;
(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可以授权给董事会的事项,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通过后, 可将该事项授权给董事会实施,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
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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