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03
关于对北京探索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探索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探索者),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 116 号 9 层 B 座 1001 室。
徐海洋,男, 1969 年 11 月出生, 探索者的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杨永强,男, 1970 年 5 月出生,时任探索者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探索者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1 月 11 日,探索者子公司北京探索云科技有限
公司向赤峰华亨商贸有限公司(系挂牌公司共同控制人李娜
堂哥李春控制的公司)转账 200 万元,赤峰华亨商贸有限公
司收到款项后转给实际控制人徐海洋,用于徐海洋偿还个人
债务。上述事项构成实际控制人对挂牌公司的资金占用,资
金总额占公司上一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7.66%,上述资金
占用发生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徐海洋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构成《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 《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
的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徐海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
制人占用挂牌公司资金, 杨永强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违
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探索者、 徐海洋和杨永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
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
时,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
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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