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5
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39010 证券简称:延安医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本预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
一、启动价格稳定措施的条件、程序及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公司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应当在启动条件成立后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25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保证该等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二)停止条件
在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正式公告之日起至其实施完毕之日的期间内,如在连续 5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公告编号:2025-028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公司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而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程序。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如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应遵循下述原则: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单次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20%;
3、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若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措施的,则在实施完毕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的公司回购股份措施后,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遵循下述规则:
1、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股东在该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该股东最近一次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公告编号:2025-028
3、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优先由控股股东进行增持。
超过上述第 2 项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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