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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05 19:45:03 股吧网页版
延安医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05


证券代码:839010 证券简称:延安医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 和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具有商业实质且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六)对于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第 2 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第 1 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二)项第 1、2 目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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