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5
证券代码:839010 证券简称:延安医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延安医药 洋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日期披露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公司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
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补充、整改公告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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