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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05 19:53:25 股吧网页版
延安医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05


证券代码:839010 证券简称:延安医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报送等 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及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
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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