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5
证券代码:839010 证券简称:延安医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议 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 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应履行相关程序,
公司应与其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节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九条 非董事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及公司职工;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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