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5
证券代码:839010 证券简称:延安医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的规范化运行,建立健全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则,明
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为“《证券法》”)和《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对变更公司形式或者主要业务重大变更作出决议;
(十一) 根据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合资公司、合伙企业等)投资、并购、资产处置作出决议;
(十二) 根据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批准公司及控股其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述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本条第一款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五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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